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姑苏区直管公房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保护区管委会、姑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姑苏区直管公房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姑苏区直管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姑苏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应当由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和直管非居住房屋。
第三条 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承租人按照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认定。
第四条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一)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原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其他与被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直管公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其他有效资料认定。
第六条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方式认定面积:
(一)承租人租赁使用面积以租赁证记载的面积认定,租赁证上的使用面积包括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中应认定的面积;
(二)直管公有住房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认定;
(三)直管公有住房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不动产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的面积认定;
(四)承租人对直管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有异议的,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征收直管公有住房,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关系。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80%归房屋承租人所有;被列为控制保护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被征收直管公有住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80%归房屋承租人所有;
直管公有住房改变房屋用途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70%归承租人所有;
其余类型的建筑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80%归房屋承租人所有。
(二)承租人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实行产权调换。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就产权调换房屋另行签订租赁协议,按照政府规定计收租金;
征收属代管、托管产权(不含宗教包经租房产)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三)以协议租金租赁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
第八条 直管公有住房阁楼按照以下方式认定和补偿:
直管公有住房合法阁楼以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记载的使用面积认定。因历史原因未计入使用面积的合法阁楼,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认定面积。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未予认定的搭建阁楼不计使用面积。
层高2.2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面积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1.2米、层高不足2.2米部分按照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净高1.2米以下部分不计使用面积。
直管公有住房阁楼按照认定面积的50%补偿;对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实施产权调换的,合法阁楼层高2.2米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照50%计入产权调换面积;层高不足2.2米部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九条 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10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条 征收直管非居住房屋,承租建筑面积按照直管非居住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认定。
第十一条 征收直管非居住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以协议租金承租的直管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房屋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收回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
(二)单位在改制前以标准租金承租的,该单位在改制后仍租赁使用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30%归承租单位所有;
(三)直管非居住房屋属于拨用产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归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所有,70%归划拨使用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偿费、签约奖励等归承租人所有;
以协议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直管非居住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或者推举代理人至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以由其配偶至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四条 姑苏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意见,姑苏区范围内的协议搬迁项目涉及直管公房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没有规定的,按照《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姑苏府规〔2025〕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姑苏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